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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目的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 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 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 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

(一)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期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管理骨干及技能骨干员工。

本次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分配情况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总人数在初始设立时不超过53人。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若部分人员出现放弃认购情形,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本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993,000股,约占截至本持股计划公布日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22%,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剔除回购股份数的

1.23%。本持股计划不设置预留份额。本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额为1.00元)且须认购

1.00元的整数倍份额。

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持有人对应的权益份额及比例如下表:

姓名职务认购份额上限(份)认购份额上限对应股份数量(股)占持股计划比例(%)
柳子恒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1,526,400180,0003.61%
林立岳监事会主席1,272,000150,0003.00%
小计2,798,400330,0006.6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51人)39,542,2404,663,00093.39%
合计42,340,6404,993,000100.00%

本文标签: 定稿合伙人第一期管理办法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