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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发(作者:公司乔迁)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
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1.04.12
• 【字 号】沪金规〔2021〕2号
• 【施行日期】2021.04.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金规〔20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在促进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等
实体经济融资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有效防
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上海市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
发〔2020〕37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
监发〔2019〕37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
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
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
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
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
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
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部门;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
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以
下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市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部
门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活动的
监督、执法和管理,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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