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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
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并实施<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适应法律法规变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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