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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职务。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本文标签: 精密董事会对照表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