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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发(作者:赤峰金峰铜业有限公司)
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11.11.02
裁判规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专业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
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
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
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
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正文
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40岁,住江苏省睢宁县高作乡金塘村。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
刘某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因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12月7日,原告在被告安邦公司为其所有的牌号为苏
NU3839^苏NG886挂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0年4月23日23时5分,
原告驾驶上述车辆由南向北行至高邮市X206线与菱塘回族乡交叉路口处,所载的
货物刮倒路上线路,致路上线路、绿化带、路边房屋及一辆小型客车受损。后高邮
市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原告赔偿了以下
损失计52689.5元:绿化带损失35275元(不含税费1474.5元)、广播电视站线
路损失9800元、电信局线路损失3500元、车损1800元、房屋损失840元。后在
理赔过程中,原告在被告误导下口头放弃向被告理赔。现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因原告
口头放弃向被告理赔而达成的销案协议。
被告安邦公司辩称:涉案保险事故在我公司已经销案,原告刘某某曾口头放弃理
赔,而且原告的上述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超高超载,且没有经过我公司定损,根
据双方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该事故亦不属于
保险赔偿的范围。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12月7日,原告
刘某某在被告安邦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车辆苏NU3839、苏NG886挂车投保了机动车
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
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8
日至2010年12月7日。
2010年4月3日23时5分,原告刘某某驾驶上述车辆在高邮市X206线与菱塘回
族乡团结街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车上货物刮倒了路上的广播电视、电信线路以
致线路、绿化带、路边房屋和一辆小型客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因原告驾驶的车
辆所载货物超高是形成该事故的原因,故原告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部
门调解,由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215元,原告现已实际赔付了该费用。原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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