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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7日发(作者:上海那里有海鲜市场)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12.12
2019.12.12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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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
率,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
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省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要的专项规划;
(二)制定涉及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决定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对市场监管领域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需要由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
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反垄断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相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公众
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局
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说明决策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和依据、初步方案及其必
要性、可行性等。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八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可以动态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事项或移除事项的,由承办单位提出
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在目录中增加或者移除。
第九条 承办单位负责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下简称“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
承办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负责具体起草工作。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决策方案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省局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和下级市场监
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省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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