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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发(作者:玉州区产业扶贫政策文件)
王翠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
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9
【案件字号】(2019)川行终16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牟琼王代伍刘洪峰
【审理法官】牟琼王代伍刘洪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翠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王翠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王翠花
【当事人-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翠花
【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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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王翠花的诉讼请求为:确认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王翠花的《国家赔偿
申请书》后没有依法回复的行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行政复议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翠花的诉讼请求为:确认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王翠花的
《国家赔偿申请书》后没有依法回复的行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
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
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故高新区管委会是否针对王翠花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回复,仅为高
新区管委会先行处理王翠花行政赔偿请求所作出的程序性事项,高新区管委会是否回复及如
何回复均不会对王翠花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造成影响,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
性影响。王翠花以高新区管委会不作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一审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翠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5:18:54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或者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
请求。本案中,被告是否针对原告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回复,仅为被告先行处理王翠花行政
赔偿请求所作出的程序性事项,被告是否回复及如何回复均不会对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国家赔偿造成影响。故被告是否回复原告并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原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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