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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发(作者:巴彦淖尔毛巾拖鞋产业)
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魏鹏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2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94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泽军
【审理法官】刘泽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魏鹏洋
【当事人】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魏鹏洋
【当事人-个人】魏鹏洋
【当事人-公司】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阮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宋延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雪瑞锦河南英
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阮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宋延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雪瑞锦河南英泰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阮涛宋延伟雪瑞锦
【代理律所】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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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魏鹏洋
【本院观点】关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依法解除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依法解除的问题。郑州地铁集团有限
公司上诉称魏鹏洋经考核不能胜任电客车司机工作岗位,经过培训考核仍不能胜任该岗位,
已于2019年1月18日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魏鹏洋对此不
予认可,称公司让其回家待岗,直到2019年12月6日其到公司才知晓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根据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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