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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情形的说明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本文标签: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不存在董事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