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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1264号

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126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4年12月2日出具的《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我们”)作为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直真科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就问询函中与会计师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或名称释义具有与《募集

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二、我们未对公司2024年1-9月的财务报表实施审计或审阅。

三、本回复报告中若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

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四、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黑体(加粗)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本文标签: 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