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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4〕1070号
关于对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寸滩水口。
经查明,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成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2月21日,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参与北大医药间接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通过合成集团完成对北大医药的间接收购。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合成集团因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司法拍卖导致持有北大医药股份累计变动2140.39万股,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3.59%。上述行为发生在平安人寿收购北大医药后的18个月内,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合成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一款、第3.4.13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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