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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7-1-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20029)(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会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已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现回复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类别 | 字体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宋体(不加粗) |
募集说明书补充、修订披露内容 | 楷体(加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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