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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旭蓝 公告编号:2014-07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股份数量为743,5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限售股份。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2月31日。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无追加承诺。
4、原非流通股东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原非流通股东深圳奋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垫付股改对价1,256,455股;2016年12月22日,深圳奋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持2,860,0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2,000,000股及相应孳息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定过户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向垫付方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了为其垫付的对价1,256,455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5、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名称为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公司更名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向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所做的对价安排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8股对价股份。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80,304,131
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每10股需向流通股股东送出4.3932股股份。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实施日期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期为2006年2月28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日对价股份上市流通。即本次股改限售股份的限售起始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所作承诺的履行情况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
| 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其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同意。 | 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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