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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发(作者:标正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华辉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4
【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18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智卫东胡体兵曹春萍
【审理法官】智卫东胡体兵曹春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华辉;于昊冉;张迎春;毛亚飞;
太康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王苗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
司
【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华辉于昊冉张迎春毛亚飞太康
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王苗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华辉于昊冉张迎春毛亚飞王苗苗
【当事人-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太康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
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楠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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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刘楠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楠楠
【代理律所】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被告】于华辉;于昊冉;张迎春;毛亚飞;太康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王苗苗;中国人
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毛亚飞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发生事故应否由保险
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2、发生本次事故,毛亚飞应否认定为无证驾驶及英大泰和周口公
司应否享有追偿权。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毛亚飞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发生事故
应否由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2、发生本次事故,毛亚飞应否认定为无证驾驶及英大
泰和周口公司应否享有追偿权。 第一个焦点,关于毛亚飞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发生事故应否由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问题。英大泰和周口公司主张毛亚飞增驾实习
期内驾驶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免责事由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涉案保险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实习期存在两种解释:一种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交通事
故认定书认定毛亚飞在实习期内违反法律规定驾驶公共汽车,造成本次事故,即依据该规
定。但该规定并不包括增驾准驾车型后针对增驾的准驾车型又设定的实习期。另一种为部门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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