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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9日发(作者:张江附近公司)
黄焕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5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75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
【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焕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周吕其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星湖支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沿海高速公路分公司;广西北
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明
【当事人】黄焕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周吕其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星湖支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沿海高速公路分公司周明
【当事人-个人】黄焕聪周吕其炜周明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星湖支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沿海高速公路分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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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黄昌升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谢彩灵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旷
喜文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昌升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谢彩灵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旷喜
文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昌升谢彩灵旷喜文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焕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周明
【被告】周吕其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星湖支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沿海高速公路分公司
【本院观点】一、关于事故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强
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北投高速分公司
与安通宝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2016至2018年沿海高速公路日常维修保养工程A
合同段合同书》,将包括事发路段路面清扫工程在内的高速公路日常维修保养工程发包给安
通宝公司。2018年5月11日,安通宝公司对事发路段高速公路进行了巡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事故责任。交警部门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职能部门,其
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程序合法, 12 客观真实,其证明力大于普通证据,一审判决采信交警部
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上诉人黄焕聪、被上诉人周吕其炜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依据充分。
黄焕聪主张北投高速分公司疏于管理,对高速公路上存在大件散落物未及时清理,对本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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