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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发(作者:阿依莲市场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和出售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供应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房、出售房地产以及
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信息公开
制度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加强对房地
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
质,并按照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第六条 市场准入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
歧视,不得限制竞争。
第七条 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违法
失信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 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
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向购房人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
第十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房地产市场的相关信
息,包括商品房价格、供应量等。
第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购
房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回答购房人的疑问。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十二条 购房人与出售人可以通过购买合同、买卖证明等合法
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
第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自愿、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得强迫或者欺骗购房人。
第十四条 异常房地产交易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由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
法经营。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房
地产用途。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对房地产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
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
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房地产
市场监测和评估工作。
附件:无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市场准入制度: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进行
资格审查和准入许可的制度。
2.信息公开制度:指对市场参与者及相关公众提供房地产市场
相关信息的制度。
3.房地产交易:指购房人与出售人之间通过合法形式进行的房
地产买卖活动。
4.异常房地产交易: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房地产
交易。
5.房地产经营:指在合法范围内购置、开发、租赁、销售等房
地产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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