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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全面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成长,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创造价值、分配价值,效率(效益)优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
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和/或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财务部及各考核单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个人绩效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 行权/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②以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②以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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