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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7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在归属期内分次获授公司A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6.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额10,200.00万股的1.04%。其中,首次授予84.8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额的0.83%;预留21.2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额的0.21%,预留部分占本计划草案拟授予股份总额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7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73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权益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 附则 ...... 34

第一章 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信德新材、公司、本公司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草案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公司章程》《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考核管理办法》《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文标签: 信德草案年限计划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