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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27 证券简称:兰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4-053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一、根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采取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二、在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规章的情况下,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15%的资金增持本行股份。即兰州市财政局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748万元,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613万元,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452万元,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422万元,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418万元。

三、本行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稳定本行股价的金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上一年度其从本行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5%,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40.61万元。

四、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本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2024年11月16日)起6个月内。

六、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本行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分别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行的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本行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行、持股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本行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措施。

2024年4月27日,本行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4.91元/股,2024年7月11日,本行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经除息后相应调整为4.81元/股。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本行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4.81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本行在本《稳定股价方案》披露当日披露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行根据监管机构对稳定股价的通常要求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并明确了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顺序,但由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特殊性,境内商业银行回购股票尚无先例,暂不具备可行性。因此,参考同业通行做法,本行将不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中明确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基于本行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本行将采取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行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兰州市财政局498,058,9018.74%
2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08,070,1007.16%
3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0,879,7005.28%
4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0,802,7004.93%
5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278,199,8004.88%

本文标签: 兰州股价稳定银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