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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 确保公平信息披露, 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 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

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

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需要将报送单位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具体流程如下:

(一)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重要信息前, 应由

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见附件一), 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 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 由经办人员向被报送单位的接

收人员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二), 并要求接收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所有相关人员情况, 如果签署保密承诺函确实有难度的, 也应保证已经向接收人员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并切实做好保密提示;

(三) 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须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要求其出具一次性《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对于其他报送事项, 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履行相关程序。

(四)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重要信息后, 应将对外报送重要信息审

批表、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 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 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

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

公司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飞凯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部门
报送信息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类型?临时报送 ?定期常规性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同意 ?反对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同意 ?反对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同意 ?反对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如需)?同意 ?反对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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