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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179证券简称:凯德石英公告编号:2024-116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张忠恕、张凯轩、于洋、陈强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同意。独立董事(张娜、刘志弘、崔保国)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监事王笑波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

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3-084)等相关公告。

2、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2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108)和《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109)。

3、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披露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4、2024年1月2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04)

5、2024年1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同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等相关公告。

6、2024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回避表决。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99)、《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00)等相关公告。

7、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109)和《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108)。

8、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披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110)

9、2024年1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同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他获授权益条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视为本条所称获授权益条件”,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同意向符合条

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2月27日

2、授予价格:10.04元/股

3、授予对象类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4、授予人数:32人

5、授予数量:24.8485万股

6、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7、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增加的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50%

本文标签: 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股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