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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208 号
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控股股东,自2024年2月19日起不再行使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永安林业
4.53%股票表决权,但你公司迟至2024年2月26日才向永安林业发出《关于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不再委托的的通知》,永安林业于2024年2月27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4.2条的规定。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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