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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332.640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330.6400万元。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332.6400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330.6400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和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和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通知主办券商及北交所。……。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通知北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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