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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发(作者:杭州奥立达电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孟凡森等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1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38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李丽周玺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孟凡森;李连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孟凡森李连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孟凡森李连玉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
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独翠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独翠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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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
【被告】孟凡森;李连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
凡森负同等责任李连玉负同等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10 01:29:2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孟凡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38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营业场
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政府街3号。
负责人:鲁庆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独翠,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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