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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发(作者:许昌上市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徐立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2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艳郑福一司玉峰
【审理法官】金艳郑福一司玉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徐立;宁吉安
【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徐立宁吉安
【当事人-个人】徐立宁吉安
【当事人-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萍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曲晓楠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萍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曲晓楠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萍曲晓楠
【代理律所】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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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被告】徐立;宁吉安
【本院观点】关于案涉鉴定意见应否采信问题,本案鉴定意见系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中委
托进行的鉴定,鉴定机关根据被上诉人的病历材料做出鉴定意见,上诉人虽不认可鉴定意
见,但无证据证明本案鉴定存在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
显依据不足等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回避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确认以上事实,有诊断报告、鉴定意见书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鉴定意见应否采信问题,本案鉴定意见系交警部门处理交
通事故中委托进行的鉴定,鉴定机关根据被上诉人的病历材料做出鉴定意见,上诉人虽不认
可鉴定意见,但无证据证明本案鉴定存在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
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关于被上诉人徐立胸9、11椎体骨折情况,虽
然徐立在大连市金州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过程中没有相关检查提示存在胸9骨折,但徐立出
院后在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的相关检查报告中已提示存在两处骨折,上诉人无证据证
明该诊断错误,故鉴定机构依据相关诊疗资料对徐立伤情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以两
家医院诊断不一致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关于事故赔偿比例,一审
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过错,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超出交强险限额赔
偿的部分,由被上诉人宁吉安承担80%赔偿责任,由上诉人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
同的约定按照上述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英大泰和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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