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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发(作者:东莞期货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周某某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2
【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6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定强柴勇杜丹丹
【审理法官】王定强柴勇杜丹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周洪梅;周腊;徐中兴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周洪梅周腊徐中兴
【当事人-个人】周洪梅周腊徐中兴
【当事人-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继斌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郭勇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继斌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郭勇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继斌郭勇
【代理律所】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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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
【被告】周洪梅;周腊;徐中兴
【本院观点】作为肇事机动车承保人,依法享有取得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费权益的
同时,亦应当对第三者受害产生的各项损失及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承担赔付之义务,使
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能够及时得到保险金之救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侵权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作为肇事机动车承保人,依法享有取得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保费权益的同时,亦应当对第三者受害产生的各项损失及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承担赔付
之义务,使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能够及时得到保险金之救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二审认真
审查,本案中的受害人周某被保险人徐中兴致害,并非当场身亡,而是经长达91天的住院抢
救治疗无效后死亡,众所周知在救援期间所需人血白蛋白,为的是治疗颅脑水肿、颅后开
房,对其亦需住院伙食补助、加强营养护理,和产生误工、施救人员、车辆的损失,以及两
女儿周腊、周洪梅,两女婿胡晓林、李瞭亮,从外地至湖北省老家安葬父、岳父周某而产生
的交通费、误工费另周某的近亲属为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提供了其生前与广
州市荔湾区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个人
就业登记信息》、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缴费历史明细表》、《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
录》、《广东省保安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广东省居住证》和《广州市黄埔区红十字医
院健康证明》,综合客观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确定周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受害经抢救无效死
亡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施救费金额及死
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等相关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都邦财保汉口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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