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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发(作者:三门县二手车市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
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2.03.06
• 【字 号】新食药监安[2012]18号
• 【施行日期】2012.03.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
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食药监安〔2012〕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局《关于
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
41号)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
为,切实规范全区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巩固扩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提
高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水平,自治区局决定从2012年3月开始至6月底,在全区范
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
现将《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
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解决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
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生
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药品生产
1.重点整治内容:
(1)企业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
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2)企业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
(3)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
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2.重点检查企业:
(1)外购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
(2)中药材、提取物采购供应存在疑点的;
(3)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4)近两年《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或在评价性抽验、不良反应
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5)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和其他检查的;
(6)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7)声称已停产但未经核实的。
(二)药品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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