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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发(作者:大成红木集市场)

贵州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

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

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

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四)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地方性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

第四条 监管部门职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

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履行下列责

任:

(一)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保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对食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销售、召回等相关信息;

(五)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

度,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或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加工条件;

(二)采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四)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餐饮具消毒条件和要求;

(二)采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消毒剂和包装材料;

(三)建立健全餐饮具消毒管理制度,保证餐饮具消毒质量;

(四)对餐饮具进行质量检验,不得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处理餐厨废弃物,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开存放,并及时处理;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十条 散装食品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散装食品应当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设施或者场所存放、销售;

(二)散装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散装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当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

(四)散装食品的标识应当清晰、明确,包括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

产者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注:本制度仅作为示例文本,实际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本文标签: 食品应当监督管理制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