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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发(作者:海曙室内装潢市场)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

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7.09.08

• 【字 号】沪食药监规〔2017〕5号

• 【施行日期】2017.10.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沪食药监规〔2017〕5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现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8日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

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

第三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

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

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

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应当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根据食品类别、消

费对象、条件保持、过程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


本文标签: 食品企业生产分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