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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发(作者:展会产业链 做会展20年)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文件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
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省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省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预算安排。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进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成立投资基金协调
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
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
定投资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以及重大投
资事项、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协调小组
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
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投资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政府出资,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
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六条 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省投资集团作为投资
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其二级子公司,负
责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按照可持续性和低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募集社会资金;所募集的资金额不得低于投
资基金的50%;
三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
四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专账核算;
五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投资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
管理公司;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管理层,行使子基金出
资人权益,并及时向省投资集团报送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五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六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七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为发挥投资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投
资基金投资额度调整建议,经省投资集团审核后,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投资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
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批设后3个月内到位,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
情况分步到位。
第十条 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设立若干子基金。子
基金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等提出方案经省金融办会
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
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福建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
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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