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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核查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恒顺维”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坤恒顺维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0万股,发行价格33.80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980.0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34,034.37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785.7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194.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2月1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15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22年2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方案审议情况

1、2024年7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吉林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上披露的《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公司回购股份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2、2024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3、根据《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截至2024年7月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20.29元/股,本次回购股份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部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条件。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

三、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中,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切实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部分的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剩余部分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该用途下的回购股份将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未来拟出售。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拟回购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回购资金总额(万元)回购实施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285,715-571,4280.23-0.471,000-2,000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142,858-285,7140.12-0.23500-1,000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合计428,573-857,1420.35-0.701,5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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