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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由中化工装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香港”)将其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hina National Chemical Equipment (Luxembourg) S.à.r.l(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装备卢森堡”)享有的债权合计47,777.22万欧元转为对其的股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参股子公司,装备香港持有标的公司90.76%股权,公司持有装备卢森堡

9.2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标的公司的控制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发改委事前备案等报批事项,已在《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购买资产,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负债规模、优化资产结构、节约资金利息支出、减轻经营压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作出相关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持公司独立性。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12月13日


本文标签: 克劳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第四条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