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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除激励对象中2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主动弃权,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67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有关事宜,本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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