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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4-116债券代码:111002 债券简称:特纸转债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73,024,053股
发行价格:11.42元/股
预计上市时间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特纸”“公司”“发行人”)已于2024年12月26日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预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3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7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
2024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3、监管部门审核和注册程序
2024年10月8日,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07号)(注册生效日为2024年11月15日)。
本次发行经过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批复,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数量:73,024,053股
3、发行价格:11.42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833,934,685.26元
5、发行费用:8,037,735.85元(不含增值税)
6、募集资金净额:825,896,949.41元
7、保荐人(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2月17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520号),截至2024年12月16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人民币833,934,685.26元。2024年12月17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2月1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523号),截至2024年12月17日14时止,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33,934,685.2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037,735.85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5,896,949.41元,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73,024,053.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752,872,896.41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4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涉及资产认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
(五)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07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赵磊、赵晨佳、赵云福、林彩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基金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磊、赵晨佳、赵云福、林彩玲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磊、赵晨佳、赵云福、林彩玲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外)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认购的数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股份数量(股) | 认购股份限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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