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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6日发(作者:天津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平舆县中心

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41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富显杨振松董永通

【审理法官】王富显杨振松董永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平舆县中心医院;阳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平舆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平舆县中心医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平舆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阮路桃

【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平舆县中心医院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平舆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成林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刘静静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成林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刘静静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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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许成林刘静静

【代理律所】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被告】平舆县中心医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平舆县公共交通有

限公司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永诚财险公司驻马

店中心支公司应否对平舆县中心医院的损失承担责任、鉴定意见应否采信。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合同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鉴定意见质证重新鉴定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永诚财

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应否对平舆县中心医院的损失承担责任、鉴定意见应否采信。关于

平舆县中心医院损失承担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平舆县中心医院在永诚财险公司驻马店

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单未载明投保车辆号牌,但载明了该投保车辆的车架号、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上述内容均与涉案事故车辆相符合。永诚财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与平舆县

中心医院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投保车辆无号牌系明知。且该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

平舆县中心医院送达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对其中的免责事由进行了明确

提示说明,原审法院判决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平舆县中心医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处理

并无不当。关于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问题。河南省贰贰壹叁价格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

定意见虽系单方委托,但该公司及评估人员均具有相应鉴定资质,且永诚财险公司驻马店中

心支公司没有提供足以否定该鉴定意见的证据,原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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