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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发(作者:流花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谢丽园、宋银
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9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33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伊红
【审理法官】李伊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谢丽园;宋银广;林吉明
【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谢丽园宋银广林吉明
【当事人-个人】谢丽园宋银广林吉明
【当事人-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王佳怡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黄雨健上海沪灿
律师事务所;张朝慧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王佳怡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黄雨健上海沪灿律
师事务所张朝慧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施哲明王佳怡黄雨健张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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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谢丽园;宋银广;林吉明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林吉明与机动车同方向同车道在肇事机动车前方行使,谢丽
园、林吉明相遇的地方在肇事机动车的正前方,对于肇事机动车来讲,没有盲区,谢丽园、
林吉明也不是突然出现在肇事机动车的视野里,司机只要眼观前方正常驾驶,就会看到前方
有人,就不会出现撞人前不踩刹车的情况。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
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
不再赘述。上诉人主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
其诉请,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本案重要
证据是事发时监控视频,从中可以看到谢丽园于当晚21时38分39秒许进入石门二路由南向
北机动车道。21时38分45秒许,林吉明在靠边的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钱云霞)
驶来,与谢丽园相遇在该车道上,谢丽园停下让行,林吉明减速缓慢前行。几乎同时,宋银
广驾驶机动车(与林吉明同车道同方向)出现在视频画面中,并撞向谢丽园、林吉明、钱云
霞。机动车从出现在画面中至撞到谢丽园、林吉明、钱云霞,刹车灯一直未亮,车速未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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