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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市场销售)

马建越与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其他行政管理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9

【案件字号】(2020)粤09行终1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滢欧卫慧张国平

【审理法官】叶滢欧卫慧张国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建越;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马建越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马建越

【当事人-公司】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邓耀洲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张弘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耀洲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张弘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耀洲张弘

【代理律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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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建越

【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

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管辖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

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上诉人马建越向原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茂名市沃尔玛超市销售无保质期的食品(鳗鱼丝)。原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于2019年1月4日,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该投诉举报转交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11日对被举报人“深圳沃尔玛

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茂名文化广场分店”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马建越投诉举报的商

品。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在现场查验了同一生产商的其他散装食品,没有发现

违法行为。据此,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19年4月

12日通过电话告知对其投诉举报案件线索不予立案及不予奖励的处理结果。马建越不服被告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结果,于2019年8月2日向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8日向原告作出(茂)市监行复字

[2019]S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日

受理马建越的行政复议申请。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复议程序后,于2019年10月28日作

出茂市监复决字[2019]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建

越的投诉举报案件线索不予立案及不予奖励的结果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马建越的行政复议申请。马建越对处

理结果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撤销茂市监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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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