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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发(作者:2018年股市的波浪分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山西证券汇通启富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1.03.08
• 【文 号】证监许可[2011]344号
• 【施行日期】2011.03.0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山西证券汇通启富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344号)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山西证券汇通启富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相关
文件收悉。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
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山西证券汇通启富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
划)。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7年。计划推广期间募集
资金规模上限为20亿份(含你公司自有资金投入所持份额),计划存续期间募集
资金规模上限为50亿份(含你公司自有资金投入所持份额)。你公司只能在计划
推广期间以自有资金认购计划份额。
核准《山西证券汇通启富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山西证券汇通启
富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工商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工商银行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
工商银行应当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在计划说明书
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推广地证
监局报告计划推广的启动时间,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证监局备案。推广活动完成
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公司住所地证
监局备案。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合规推广集
合计划,开展投资管理和后续服务活动。
(一)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
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
细记载、妥善保存。你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你公司及代理推
广机构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投资者签字确认。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充分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产品特点和相关安排,重点提示涉及投资者重要利益的
条款,引导投资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培养理性的投
资理念,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计划推广及存续期间,你公司应当严格根据本批复,确保认购和申购计
划份额过程公正、公开;控制计划总份额,不得接受超过计划规模上限的委托资
金。同时,托管人及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计划份额超过本
批复的规定。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
好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收益分配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应当逐项向客
户披露;接受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督,履行信息披露和报
告等义务。
五、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的客户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
值低于1亿元,或者出现计划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终止计划,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计划进行清算。
在计划的推广设立、投资管理、后续服务和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如遇重大问
题,须及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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