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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同。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标签: 修正案创意章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