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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42 证券简称:安联锐视 公告编号:2024-053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11月3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郭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9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21年12月1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2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1年12月2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6日,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

7.2022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3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4月2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9.2023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4年4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4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5月27日实施完毕。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持股数为基数,向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12元(含税)。”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11.640434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应以1.1640434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P=P

-V=21.55-1.16=20.39元/股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P=P

-V=21.55-1.16=20.39元/股综上所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1.55元/股调整为

20.39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1.55元/股调整为20.39元/股。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调整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本文标签: 限制性股票价格年限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