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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4-069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9 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并修订、制定了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下方附件,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及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治理制度制定及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制定了《分、子公司管理制度》,同时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裁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制度进行更新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8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1993]5号《关于丹东曙光车桥总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证号为:2106002101767。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1993]5号《关于丹东曙光车桥总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600120109772C。 |
|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供暖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的房地产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暖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的房地产项目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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