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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结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拟获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12月27日为授予日,以10.04元/股为授予价格,向32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24.8485万股。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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