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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4年12月31日出具的《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4〕130013号,以下简称“《审核函》”)的要求,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审核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与核查,并按照要求在《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上会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就上市公司对贵所所提问题的回复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上市公司《审核函》之核查意见附后,请予审核。
问题2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53,017.21万元、59,280.88万元和87,772.01万元,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同比增幅较大,应收账款周转率由1.89次/年下降至1.02次/年,累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占账面余额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请上市公司:结合标的资产期后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回款金额及比例情况等,补充披露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回款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测算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对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标的资产期后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回款金额及比例情况等,补充披露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一)应收账款逾期情况
标的公司主要业务为特定产品业务,报告期内,特定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2.23%、89.07%、90.84%,对于特定产品客户,标的公司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信用期,该部分客户为信用水平良好、具有长期合作配套关系的下游客户,不存在逾期情况。
标的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中,航天南湖与特定客户在销售合同中一般未约定信用期,主要约定以分阶段付款或‘背靠背’的形式进行结算,其中‘背靠背’结算中,下游客户与最终用户一般在合同中也仅约定付款节点,未约定信用期。其他可比公司未明确披露信用期情况。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差异。
(二)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6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 金额 | 占比 (%) | 金额 | 占比 (%)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87,772.01 | 100.00 | 59,280.88 | 100.00 | 53,017.21 | 100.00 |
2023年度回款 | - | - | - | - | 39,943.75 | 75.34 |
2024年1-6月回款 | - | - | 8,853.11 | 14.93 | 2,815.73 | 5.31 |
期后回款 | 18,191.59 | 20.73 | 15,842.16 | 26.72 | 2,366.43 | 4.46 |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回款合计 | 18,191.59 | 20.73 | 24,695.27 | 41.66 | 45,125.91 | 8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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