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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受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天津港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天津市津能风电有限责任公司98.18%股权及天津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吴 昊 | 李 爽 | |||
顾政昊 | 张 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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