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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发(作者:云南管道公司)

赵建钢与朱延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

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吉03民终13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王月光崔巍巍王萌

【审理法官】王勇王月光崔巍巍王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建钢;朱延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李春光;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有限公司;李大威

【当事人】赵建钢朱延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李春光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有限公司李大威

【当事人-个人】赵建钢朱延东李春光李大威

【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

中心支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阿凛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阿凛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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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阿凛李红军

【代理律所】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赵建钢

【被告】朱延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

春中心支公司;李春光;伊通

【本院观点】赵建钢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华安保险濮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第三

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华安保险濮阳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

内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朱延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予以裁

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建钢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华安保险濮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

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华安保险濮阳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

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华安保险濮阳支公司虽主张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

责任,但其未提交保险合同,无法证明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并就免责条款尽

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结果】一、维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555号民事判决第一、

三、四项,即“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0,

000元项下赔偿原告朱延东医疗费1,400元,在伤残赔偿金110,000元项下赔偿原告朱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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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支公司责任保险中心濮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