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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9日发(作者:在宜信公司上班怎么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某某5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32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杰锋柳莉江涛

【审理法官】王杰锋柳莉江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占云;赵桂华;杨步强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占云赵桂华杨步强

【当事人-个人】张占云赵桂华杨步强

【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家忠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家忠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家忠

【代理律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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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占云;赵桂华;杨步强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被上诉人赵桂华

自愿在执行赔偿款项中扣减669.43元的误工损失。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

公司上诉对被上诉人赵桂华的误工费提出异议,认为被上诉人赵桂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其误工损失,且原审判决误工费的金额已超出被上诉人赵桂华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被上诉

人赵桂华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在原审向法庭提交了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出具

的停发工资证明及社会保险个人历年缴纳记录予以佐证,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

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襄阳市襄州

区古驿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举

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被上诉人赵桂华在二审庭审中自愿放弃669.43元的赔偿款,即放弃

原审判决误工费超出被上诉人赵桂华诉讼请求部分。因此,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

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还提出

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时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并未到场,对鉴定意见不予认

可。由于并无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申请人必须到场,且上诉人中华

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对不予认可鉴定意见的理由亦未提供法律依据,故上诉人中华联合

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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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襄阳联合中心鉴定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