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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发(作者:股市多少钱才能线下打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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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及完善
作者:呼 应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年第09期
一、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
(一)建立的法律基础
自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诸如上市公司质量
不高、信息披露真实、非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屡禁不止、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欺诈投资者等
问题也屡见不鲜,尽管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250余件证券法规和规章,但系统性和约束力
不足。
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了依法治市的阶段。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为保护广大
证券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利益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新《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
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
国务院已批准设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
筹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政策使用基金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收购个人债权。
1.明确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
在2006年施行的《证券法》中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新《证券法》通过规范股票发行和上市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
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确立了上市保荐人制度。二是增加了相关人员诚信义务和法律
责任的规定。三是增加了预先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进行证
券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和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
(2)完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增加了监管手段。新《证券法》规定“证券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
冲突”;“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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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这就明确了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客户的证
券和资金。同时还对主要股东的资格提出了要求:“设立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应具有持续盈利
能力,信誉良好”。
(3)建立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
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
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
(4)制定证券投资咨询业虚假信息归责制度。新《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资金筹集方式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采取了以下方
式:一是从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二是按境内注册证券公司营业收入一定比
例提取;三是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
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五是接受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等。
二、我国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赔偿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对象只限于被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关闭的证券
公司的自然人债权以及被挪用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二)保护基金赔偿机制缺少最高限额的规定
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被处置证券公司挪用的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由保护基金全额弥补;对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个人债权,保护基金全额
收购,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9折收购;凡是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
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在这一规定中没有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
(三)缺少灵活的备用融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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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波动是难以避免的,要精确地预测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资金需求是很难的。因
此,各国(地区)投资者赔偿计划都设计了灵活的备用融资机制。投资者赔偿基金通过固定或浮
动的年度会费等正常筹资方式来应对正常的投资者赔偿,但当出现较为严重的金融机构倒闭或
者金融危机时,投资者赔偿基金一般都可以向会员征收额外会费,自行或者在相关监管部门的
同意后从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借款。在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缺少类似的规
定。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
(一)制定专门的关于证券投资者赔偿的法律
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证券业遇到经营危机、财务困难以及市场萎缩的打击,造成
数百家证券经纪商被迫合并或停业,或因为无法对客户履行义务而破产,不少投资者担心资金
的安全,纷纷撤离证券市场。为了重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美国国会在1970年通过了
《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德国1998年1月颁布了《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法案》,该法案
是德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实施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计划。除美国、德国外,还有一些国
家也制定有专门的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如爱尔兰于1998年制订的《投资者赔偿
法》,澳大利亚1987年制订的《国家担保基金法》。
证券公司与一般企业不同,证券公司是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渠道。证券公司相
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直接与投资者利益相关,如证券公司破产制度就需要通过制定或授权制
定法律的形式来规定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通过立法来解决证券公司破产与投资者保护
程序衔接的问题。从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来看,采用国家专门立法的方式当属首
选。
(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投资者赔偿问题的相关规定
在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证券投资者赔偿的法律以前,完善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投资者
赔偿问题的相关规定致关重要。
1.扩大投资者赔偿的范围
德国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把赔偿范围扩大到由存款信用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投资服
务领域,包括基金、证券、衍生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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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覆盖的投资者保护范围为:因证券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
卖资产而造成的股票、政府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
币市场基金MMF和可转让存单CD的损失,但SIPC并不保障投资人因市场波动所遭受的损
失。
在我国,也应该在《证券法》中扩大证券投资者的赔偿范围: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投资服
务领域,包括基金、证券、衍生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等都纳入赔偿的范围。同时可以效仿
SIPC机制,将和券商倒闭密切相关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过失方排除在受偿对象之外,以降
低道德风险。
2.规定保护基金赔偿机制的最高限额
各国(地区)在投资者赔偿制度中都规定了赔偿限额,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赔偿的金
额由于各国(地区)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影响该限额水平的因素包括:本国(地区)经济与金融
市场发展水平;合理保护与减少“道德风险”;个人投资者平均投资金额;赔偿基金的负担能
力;历史上的赔偿记录等等。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及有代表性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水平,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
的赔偿限额设定在15万元人民币左右较为合适。
3.规定灵活的备用融资方式
投资者赔偿计划的资金应该保持充足,足以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义务,同时也必须适度,
所获资金与潜在赔偿需求规模保持一致。如果资金不足,则难以及时满足投资者的赔偿需要。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当出现较为严重的金融机构倒闭或者金融危机时,投资者赔
偿基金一般都可以向会员征收额外会费;向政府借款;自行或者在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后从银
行或者其他机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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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佚名 中国财经网http:///
(作者单位: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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