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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

见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能源”、“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6.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审核判断,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公司及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王惠民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柳生辉 任丹妮

部门负责人签名:

郭喜明

内核负责人签名:

胡海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祁建邦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5月31日


本文标签: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