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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际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鼎际得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石化科技POE高端新材料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营口众和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为控股子公司石化科技提供总计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并按照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约定利息收取资金使用费,资助期限为12个月。
本次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提供资助方 | 被资助对象 | 资助方式 | 资助金额(万元) | 资助期限 | 资金使用费收取 | 资金用途 |
营口众和 | 石化科技 | 货币借款 | 不超过4,500 | 12个月,如分笔发放借款的,则每笔借款的期限为自将该笔借款的本金支付至石化科技银行账户之日起12个月 | 按照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约定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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