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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发(作者:新华金融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柴×等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9
【案件字号】(2021)晋11民终24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和平 吕云锁 陈星星
【审理法官】刘和平 吕云锁 陈星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柴×;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离石区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柴×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离石区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柴×刘×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离石区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韩×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任×山西旭晨律师事务所;雒×山西丰图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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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韩×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任×山西旭晨律师事务所雒×山西丰图律师事
务所
【代理律师】韩×任×雒×
【代理律所】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山西旭晨律师事务所山西丰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离石区支公司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柴×构成十级伤
残有无不妥;2.一审判决大地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承担的赔偿项目有无不妥?3.刘×上诉
主张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否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审理中,山西中
宇司法鉴定所对柴×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系一审法院根据柴×的申请委托该鉴定机
构作出,程序并无不当,大地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其二审提出的意见
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意见,故一审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柴×的伤残等级并无不妥。 关
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案涉e路同行驾乘意外险无忧款保险单记载,保险责任包括驾乘交
通工具意外医疗、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意外住院补贴、救护车费用。大地财险太原中心
公司二审主张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上述费用均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伤害损失范
围。大地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单中并未对意外伤害的赔付范围进行提示说明,并未仅
仅局限于伤残赔偿金。大地财险太原支公司依据其保险条款的约定,主张意外伤害责任只包
括伤残赔偿金,该保险条款约定相比较保险单的记载,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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